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从7月1日起,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2元。
根据省文件精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加强监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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