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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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6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小时。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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