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将执行统一标准4月1日后调整为770元月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作新的调整。
据了解,调整后的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五类地区5个档次执行,分别为一类860元/月、二类770元/月、三类670元/月、四类580元/月、五类530元/月,我市与东莞、佛山、珠海并列为二类地区。按照省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市镇两级执行统一标准,不作上调也不作下调,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690元/月提高到7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充分发挥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有效提高了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但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标准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鼓励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能通过平等协商机制与企业进行工资平等协商。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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