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5%大大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府办〔2015〕34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我市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以2015年3月1日开始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从原来每月40.6元减至20.3元,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从原来每月20.3元减至10.15元,下降一半,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负担。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975万人计算,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5年12月当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2.97亿元,2016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我市还启动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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