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现将《黑龙江省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服务处、省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0451-87130186
电子邮箱:wzt75@163.com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189****5510
电子邮箱:jyk@hljcl.gov.cn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助残就业 方案 通知
抄送:各市(地)、县(市)、就业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400份
黑龙江省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助残就业爱心工程”,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一对一的帮扶和精细化服务,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确保“助残就业爱心工程”真正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率并改善其就业状况,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开发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2011年3月底前分两期安置8634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其中第一期2010年9月20日-11月30日安排4300人;第二期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31日前安排4334人。
三、岗位范围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和残联共同负责,按照“因人设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具体范围包括:
(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街道、社区残联专干、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包括后勤保障、保洁、保绿、设施设备维护及学校的公寓、图书室、实验室管理员等岗位。
(三)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就业援助指导中心设立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所需的话务员、记录员岗位。
(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基础台账信息登记表录入人员岗位。
(五)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基层农业服务类、基层医疗卫生类、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基层法律服务类、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基层市政管理类、基层公共环境和设施管理维护类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六)特殊残疾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发公益性岗位。
四、就业条件
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户口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为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岗位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残联在辖区内筛选符合就业条件及《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残疾人员,并由本人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岗位申请审批表》(见***1),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审核确定安置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三)安置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的现象。
(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管理台账,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实行精细化服务。用人单位要对安置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进行有序的档案管理,作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
(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安置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如因岗位特殊、无法执行法定劳动时间的,可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同意后,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先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七)各级残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六、补贴标准
“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缴费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以上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省下拨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在残疾人就业资金中解决。
七、岗位监督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每年联合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各项补贴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残联部门要将“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具体行动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人本服务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联系人,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一人一岗、精细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将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员的就业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残联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申报、审核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期在10月20日前,第二期在1月20日完成公益性岗位开发及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认定工作;第一期在11月10日前,第二期2月10日完成岗前培训工作;第一期在11月底前,第二期在3月底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全部上岗实现就业。每期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工作总结和《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年度汇总表》(见***2)于次月10日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服务处、省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批表
2、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汇总表
3、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