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湘资沅澧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4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湘资沅澧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18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湘资沅澧四水流域(以下简称“‘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方位就业援助
“四水”流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要继续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上岸定居渔民就业援助计划”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23号)文件的规定,继续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等方式,开展“四水”流域上岸定居渔民的就业援助活动。同时,鼓励“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专业捕捞渔民可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家庭成员,可优先享受小额贷款扶持,促进“四水”流域上岸定居渔民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一)专业捕捞渔民参加养老保险
1、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由单位按《劳动法》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中,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也可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规定,将试点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渔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至59周岁试点县(市、区)农村户籍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渔民及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渔民,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的渔民以及其他重度残疾渔民,县(市、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渔民,只要其同村居住的子女参保缴费,本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政府全额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二)专业捕捞渔民参加医疗保险
湘资沅澧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已经把“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纳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抓好调查摸底,落实责任。专业捕捞渔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区)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申报认定程序,摸清底数,建立实名制基础台帐和个人档案。
(三)实施动态管理,强化服务。各地应加强对专业捕捞渔民的动态管理,建立“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个回访制度,做好***服务。要在做好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强化就业服务与管理,注重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平台的作用,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户的办法,提供个性服务和指导。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