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610号原告张文春诉被告黄占平刘晓梅刘小军吴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小军、吴林英: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610号原告张文春诉被告黄占平、刘晓梅、刘小军、吴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61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黄占平、刘晓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1日为25万元;二、被告刘小军、吴林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3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