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年1月18日
(2003年1月3日)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三届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罗湖区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罗湖区人民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复议办)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合署办公,由区府办正、副主任分别兼任区复议办正、副主任。区府办法制科承担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罗湖区区长是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重大事宜作出决定。
区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副区长或者区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复议办报请区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区长或者副区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区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区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述复议案件,区长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副区长与区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区长委托区复议办处理,并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条 区复议办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区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区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八)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区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部门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区复议办应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区政府应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口头或者电话表示申请的,应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条 区复议办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依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区复议办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区政府复议办。
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由区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区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案件的结案材料送区长审查决定,区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则由区复议办处理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区复议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区复议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适用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的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向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有关建议等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
第十六条 区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三年二月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