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档案馆作为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5年5月10日)
罗办〔2005〕12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两级档案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通知》(深办〔2005〕16号),区档案馆作为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负责地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区档案馆是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务信息,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罗湖”和“效益罗湖”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把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移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区档案馆移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将名单报送区档案馆(罗湖管理中心27楼)。
三、各部门要从公众需求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扩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坚持保密;既要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在向档案馆移送之前,由公文办理部门提出可否公开的意见。
四、区档案馆必须依法向公众开放可公开的政务信息,简化查阅手续,开放文件目录,务必在2005年6月10日前开辟专门场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服务;要及时对接收进来的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在全区建立起多层次、规范化的政务信息数据群,在档案馆阅览窗口、政务内网和公众网上向社会提供查询及全文浏览服务,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五、区档案馆要明确责任人员,做好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加大宣传面,扩大社会知晓度,使区档案馆成为区委、区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重要窗口。
六、区委(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政务信息的移送工作和公开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移送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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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一、党委和政府各部委办局、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遵照市委办公厅的要求,政务信息按市属部门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属部门向区档案馆移交的原则办理。
二、移送范围:1、已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或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2、各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解释性文件;3、关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规范性文件;4、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文件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
***文件或部分涉及党务、组织、宣传等工作的文件,不移送、不公开。
三、移送要求:各部门要对本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制发的政务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各部门在2005年6月30前送区档案馆;2005年6月之后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政务信息,在发文的同时移送区档案馆一份。已送交的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