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能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近期,兴义市社保局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有服刑经历的人员在服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在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退还企业和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处理。
为提高办事效率,若有服刑或劳动教养经历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不要缴纳服刑期间的费用,并请及时告知社保局工作人员,从而为办事人员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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