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信访部门通过督办化解历史遗留的社保信访案
前不久,我区通过信访督办成功化解了信访人简女士社保问题信访案,实现在法律框架内对群众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近年来,我区信访部门通过设立区信访工作督办组、增加信访督办力量、整合信访督办资源、强化信访督办管理、健全信访督办制度、包案督办信访案件、加强信访沟通协调、开展信访督办调研和开展信访督办建议活动等综合性措施,积极推动信访积案的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地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信访人简女士出生在1960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她因自幼患小儿麻痹症,肢体存在三级残疾。1997年12月离婚,婚育期内无生育儿女,也无再婚。她母亲已达83岁高龄,需信访人照顾,两人靠租住别人的出租屋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从1981年开始,信访人先后进入以残疾人职工为主体的民政福利厂、市桥工艺厂、有利玩具厂等单位工作。受当时社会保障制度的限制,这些单位并没有为她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后来,由于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制的原因,这些企业在1995年前后都陆续停业或倒闭了。2002年,经区残联介绍,信访人一直在某公司担任家政服务部的收发员。自2005年7月起,信访人所在公司为她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她至2015年底达到55岁退休年龄时,才只有10年的社保缴费期。按照国家现行的社保政策,如要在退休时能享受到退休的社保待遇,她退休时最低也要有15年的社保缴费期。就意味着她要再等多5年时间,才能领取到退休金。这样,后续5年生活费和社保购买费的来源,也就成为了困扰她的最大问题。
为此,信访人通过信访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其关于社保费补缴方面的指引和帮助。在区领导接访日中,信访人再到区信访局上访。在区领导接访后,区信访局马上立案督办,安排了区信访督查员包案跟进协调,经调查,发现信访人实际上在1981年至2001已参加了工作,由于年代久远,很多证明资料已经散失,书面证据已难以取得。加上企业倒闭、时过境迁等原因,目前已无档可查。信访人在入职某公司时已经40多岁,其月收入只有600元,经济比较拮据。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她不仅失去了正常的收入来源、生活无着,还要出钱租屋、照料年迈的母亲,并在全额付款再买5年的社保费后才可以领取退休金,这令她很无助。
对于信访人所面临的这种困难状况,信访督查员知难而进,以“粤人社发〔2011〕237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政策为依据,开展了全方位的信访协调工作,在政策适用时坚持有理推定和有解推定,最终从相关规定中找到能解决本案信访问题的条款内容。期间,信访督查员联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与信访人曾服务的公司进行了沟通,由该公司提供了信访人在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年限用工资料。同时指引信访人与原来就职过的企业进行沟通,寻找如工资条、职工登记表、工友证明等相关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办理在这些企业曾工作的补缴年限手续。同时,为信访人联系到了相关的经济救助,解了信访人经济上的燃眉之急。
经过各方的努力,最终有关部门为信访人办理了合共4年10个月社保费补缴的审核手续,而信访人也全额补缴了社保费,最大限度地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