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信息产业局文件
佛信局〔2008〕5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促进我市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本办法,我局牵头拟定了《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基站选址申请及认定程序
2、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室外基站)
3、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4、办理电台执照审批程序
5、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6、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
7、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
8、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
9、承诺书
10、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无线电 基站 管理办法 通知
佛山市信息产业局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发 |
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社会公众和通信运营商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细则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佛山市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市信产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规定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基站设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符合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区基站专项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基站专项发展规划,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佛山市基站专项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运营商须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市信产局。
第八条(年度计划确定)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佛山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并发布,各运营商应根据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调整本企业基站建设计划。
各运营商原则上应按照佛山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开展基站的建设,若遇有城市规划建设、物业租赁到期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为保障信号覆盖可在附近另行选址,但须提供相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到区无线电管理和规划部门办理变更建站布点的登记备案。
第二节 室外基站
第九条(集约化建设)运营商提出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须符合本辖区的基站专项发展规划,室外基站选址与其他运营商有重复的,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调安排,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交设置需求的运营商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条(建设条件)运营商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和景观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建室外基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一条(选址申请)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应当向基站站址所在地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选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室外基站);
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3、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或集约化要求的基站,应提交景观化或集约化方案;
4、如需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或在居住建筑物内部设置基站和机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运营商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提交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或时期,为保障信号覆盖,运营商可结合实际,定期办理整批基站的选址申请。
第十二条(选址认定)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运营商上报资料的审查。合格的,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室外基站)的相应栏内加署意见;不合格的,应退回运营商,并书面说明理由。
运营商须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室外基站)到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由上述部门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在相对应的意见栏内加署意见。独立建房若涉及到国有土地资源的,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筑项目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须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特殊情况或时期,运营商如办理整批基站的选址申请,各职能部门可相应延长选址认定的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是基站设置和使用的合法凭证。运营商须在通过选址认定后,尽快安装设备,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于5个月内完成建设并办理执照申请手续,否则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所属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导致延期建设的报告。若超期未开工建设且无提交报告,则视为自动放弃本站址,本次认定结果失效。
运营商须于基站设备投入正式运行前向基站站址所属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2、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
3、频率批文;
4、承诺书。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合格的报市信产局,并由市信产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
特殊情况或时期,运营商如办理整批基站的电台执照,1、3、4项资料各提交一份即可。市信产局和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相应延长审批时限。
运营商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
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办理续用手续,提交“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四条(变更和停用注销)需变更基站核定内容的,运营商应提前二十日向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在表格中勾选“变更”)和“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变更独立机房或铁塔的需到规划、建设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基站停用或撤销时,运营商应提前二十日到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撤销手续,提交停用或撤销申请书;撤销独立机房或铁塔的还需到规划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并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站拆迁时,运营商须于撤销后二十日内向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节 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五条(功能描述)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发射、传输及接收部分组成,用以实现微弱无线电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和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运营商需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向所属辖区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2、与业主签订的室内分布系统通讯机房使用协议。
特殊情况或时期,为保障信号覆盖,运营商可结合实际,定期办理整批室内分布系统的设置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运营商的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通过的,在认定表内盖章;对于不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应退回运营商,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或时期,运营商如办理整批室内分布系统的设置申请,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相应延长审批时限。
第十八条(电台执照)运营商须在通过设置审批后,尽快安装设备,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于5个月内完成建设并办理执照申请手续,否则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所属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导致延期建设的报告。若超期未开工建设且无提交报告,则视为自动放弃本站址,本次审批结果失效。
运营商须于室内分布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向所属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2、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或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
3、频率批文;
4、承诺书。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合格的报市信产局,并由市信产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
特殊情况下运营商如办理整批基站的电台执照,1、3、4项资料各提交一份即可。市信产局和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相应延长审批时限。
运营商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室内分布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办理续用手续,提交“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九条(变更和停用注销)需变更核定内容的,运营商应提前二十日向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在表格中勾选“变更”)和相应的技术资料表;停用或撤销时,运营商应提前二十日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撤销手续,提交停用或撤销申请书。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站拆迁时,运营商须于撤销后二十日内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例会制度)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市信产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第二十一条(诚信承诺)运营商在办理电台执照时提交的承诺书中应明确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运营商应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测试申请,提供检测报告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行监督)市信产局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基站的年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基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以及测定基站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抽检数量为运营商当年网内运行基站总数的3%。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本细则的具体应用由市信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基站选址申请及认定程序.doc
***: ***2: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室外基站).doc
***: ***3: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申请及认定表(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doc
***: ***4:办理电台执照审批程序.doc
***: ***5:国无管表2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doc
***: ***6: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 ***7: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 ***8: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 ***9:承诺书.doc
***: ***10: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