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础,节约用水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
我市于2003年制定了《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推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供水节水管理中遇到强化政府对行业管理、加大打击盗用城市供水和危害供水管线安全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完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
二、《条例》的制定时间
2007年9月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11月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起施行。2010年10月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和维护、供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计六十条。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保障供水水质的问题
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条例》对保障供水水质措施作了重点规定,以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供水水源的保护。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在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二是对供水水质明确了管理要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保证供水水质,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水压检测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供水的设备、管网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清洗消毒,检测检验合格;制水使用的净水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是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水质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供水水源、饮用水卫生产品的使用、供水水质监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情况实施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2、关于明确供水企业职责的问题
《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供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普通多层住宅直接供水需要;安装的结算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按照有关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供水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3、关于加强节水管理的问题
为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使节水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一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重点明确了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在节水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设立了节约用水管理专章,从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1)在节水规划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的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2)在节水分类管理方面,提倡居民节约用水,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非居民用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3)在节水技术措施方面,规定非居民用户应当采取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循环使用冷却(凝)水;经营游泳、水上娱乐的,应当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经营洗车的,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和再生水或雨水;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率。(4)在节水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