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再扩大就业创业得实惠
8月15日,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座谈暨援企稳岗工作会议在市局召开,各县(市、区)主管就业工作的局长、就业局长、就业科长及市局科以上干部参会。会议围绕创业促就业重点3个文件,包括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通知及我市援企稳岗工作的文件,在此基础上,市局董瑞峰局长对上半年全市就业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此次会议扶持创业工作,以创业促就业是重中之重,扶持创业的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加七项,力求更好的服务于广大高校毕业生。
一、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对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英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二、对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工作地办理落户;对毕业后自愿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迁回原迁出地址。
三、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100人规模以下为30% 100人以上规模为15%)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 能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并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五、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六、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初***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七、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和认识代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档案。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和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受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