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致我市广大养犬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的养犬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养犬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给我们带来的安全、卫生及环境方面的矛盾纠纷、治安隐患,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心协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及《东港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支持配合公安等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2、及时到属地派出所登记办理犬证或年检,接受文明养犬教育,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
3、不养大型犬、烈性犬,不违规从事犬只养殖活动,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4、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5、不在人民大街至甲午大街、银河路至东港南路区间内以及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禁止溜犬的公共场所溜犬,不在早8时至晚6时期间遛犬;
6、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虐待、遗弃犬只;
7、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8、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倒卖《养犬登记证》;
9、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出现犬只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0、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发生违法违规溜犬和不文明养犬等行为时,自觉、主动接受处罚和教育。
11、自觉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对流浪犬只的收容整治工作,做到不围观打扰不阻挠。
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的或者按年度交纳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溜犬的公共场所溜犬的,或者在禁止溜犬的时间内溜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溜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其他未尽规定的,请大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及《东港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体现东港养犬人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希望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安全养犬。
东港市公安局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