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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等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工作,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是恢复有望。 

    二、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填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区(开发区)经信委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地税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人社局、地税局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办理缓缴手续。在五县(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填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县(市)经信委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地税部门负责实施。 

    企业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补缴后,允许继续申请缓缴。未按规定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合人社秘〔2013450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与本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 

    3.《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附缴费汇总表)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和金额,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并进行公示后,由市、县(市)财政局直接将企业岗位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的企业分别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各县(市)支付企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安排。 

    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在年度内申报,未按要求在年度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受补贴企业应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在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贴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上年度已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承诺期内《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受补贴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岗位补贴申请资格。 

    四、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本地就业 

    对本市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肥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3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再肥就业补贴,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报表》; 

    2.《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3.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当年毕业生与在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证明材料。 

    4. 企业为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无误,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补贴时间应在每年1030日之前。 

    五、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引进人才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失业保险基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支出。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人。 

    “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年)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同时附电子表格);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证明或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4.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复印件); 

    7.其他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初审,初审无误,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各县(市)审核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六、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补贴500100020003000元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6-081。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项政策执行到20161231日,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1.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市本级企业).xls

      2.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县(市)企业).xls 

      3.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xls

      4.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xls

      5. 企业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xls

      6. 失业保险缴费汇总表.xls

      7. 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xls 

      8. 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报表.xls 

      9. 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xls

      10.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xls

      11.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xls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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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6:32: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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