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做好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广贺高速公路——快环西路——贵广铁路——八达东路——天训路——二广高速公路闭合线以内(详见附图),总面积约175平方公里区域。今后将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其中,型煤的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三、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原有燃煤锅炉(含各类炉窑、炉灶),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改造为燃用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电、新能源、洁净煤等),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禁止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四、八步区人民政府、平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所辖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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