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7月1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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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黄海气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充装站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9】032号 | 2019年7月1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9】032号 海阳市黄海气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充装站项目位于海阳市方圆工业园马山西街。该项目占地面积4033.68 m2,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主要包括1台30m3液氧储罐、1台15m3液体二氧化碳储罐、1台15m3液氩储罐、1台15m3液氮储罐和危化品停车场,年可充装氧气77000瓶、二氧化碳35000瓶、氩气26000瓶、氮气45000瓶。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9]001号),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违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原[2018]205号)相关要求,海阳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给予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补办环保手续的函》,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安装膜式压缩装置,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规定。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进一步优化噪声源,根据设备所在位置和产生噪音的特点,分别采取减震、消声和建筑隔声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建立健全公司环保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站区绿化,保护生态环境。 6、本项目属于化工类企业,且不在化工园区中,应维持现状,根据市政规划,择期搬迁。 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选择相应园区,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符合环办〔2015〕52号文件要求前提下,可针对防治污染措施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