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0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鲁环函〔2015〕863号精神,现将我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停产或停业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按以下主要情形处理:
1.对未按承诺建设且不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停产整顿。
2.对按承诺内容建设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达标的责令关闭。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承诺备案制企业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列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项目的法人代表再次申请备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要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权限要求,认真履职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违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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