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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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3〕54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第三轮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2日
浦口区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47号)的精神,经研究,用一年时间,对全区化工生产企业进行第三轮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1、关停取缔企业。凡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处于主要居民集中区,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应领未领或逾期未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证和登记检验合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各种生产许可,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有关行政许可,或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凡关闭后擅自恢复化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强制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严格监管企业。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化治办)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关停取缔之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存量化工生产企业的现场必须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对超经营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或环境事故、群众长期信访或集访且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无条件关闭。存量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2、提高装置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要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三)严格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以及单产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2、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推进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对环保管理水平落后、治污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督促各化工生产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建立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组织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三、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分工
1、区化治办负责全面推进落实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同时接受市化治办的工作指导和年终工作考核。主要为:(1)组织开展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题调查,并统筹制定第三轮专项整治的具体对象、措施和时间节点等工作计划;(2)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各镇街、开发区化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并按期编发工作进度完成情况通报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2、区工信局负责承担区化治办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综合检查,并提出相关要求;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及时向化治办通报检查情况;建立整治工作一企一策;牵头负责化工生产企业关停和整治工作。
3、区环保局负责按照环境保护执法程序,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提出整治意见,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整治领导小组同意,依法报请区政府关停,同时吊销排污许可证。
4、区安监局负责对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整治意见;对关闭或存量化工生产企业擅自超范围经营的予以查处;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及时向区化治办通报检查情况;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5、质监分局负责对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整治意见,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向区化治办通报检查情况;建立整治工作一企一策。
6、区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以及生产地址等进行严格核查,向区化治办提供化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处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对关闭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纳入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年审、变更须报区化治办备案审核;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及时向区化治办通报检查情况。
7、区人社局负责督促关闭企业做好拖欠工资的补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纳至关闭当月,对关闭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和推荐就业,涉及整治的每个镇街开展不少于1场的招聘会。
8、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对口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和开发区,全面调查本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土地利用和规划布局现状及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全面促进化工生产企业在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9、区住建局负责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对关闭、搬迁企业实施依法停供生产性用水。
10、区供电营业部负责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对关闭、搬迁企业实施限电、拉电措施。
11、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经费的安排落实。
12、区信访局负责企业整治过程中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13、区维稳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整治过程中社会稳定工作。
14、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正面宣传,协调媒体做好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15、区监察局负责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镇街、开发区履职和落实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整治步骤
1、排查阶段(2013年4月28日前)。各镇街、开发区调查辖区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严格按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档案。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一企一策整改方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在2013年4月28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2、整治阶段(2013年12月30日前)。5月10日前区化治办根据检查情况,对关闭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地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整改企业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书面限期治理要求和期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经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区政府予以关闭。
各所属镇街、开发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对关闭企业,确保该关闭的关闭,该转产的转产,该搬迁的搬迁,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关闭企业生产设备拆除、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对转产企业原生产设备予以拆除,去功能化;对整改企业,在10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于12月30日前全部按照关停企业程序予以关闭。
3、验收阶段(2014年4月30日前)。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在4月30日前完成各镇街、开发区企业关停、搬迁、整治情况验收,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6月30日前通过市级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镇街开发区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2、明确责任分工。各所属镇街、开发区是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对本辖区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整治。在整治企业的同时,要做好职工安置、新址选择、资产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3、强化督查考核。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此项工作列入区纪委、监察局督查事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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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