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和《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审核,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和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南京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8日
***:
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
1.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5.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6.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7.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8.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9.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10.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1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12.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三、市级政府组成部门
1.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南京市教育局
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4.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6.南京市民政局
7.南京市司法局
8.南京市财政局
9.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
11.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12.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4.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15.南京市水务局
16.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7.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18.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19.南京市商务局
20.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南京市投资促进局
22.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3.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南京市地震局)
25.南京市审计局
26.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7.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8.南京市政府研究室
29.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31.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
32.南京市体育局
33.南京市统计局
3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35.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36.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7.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8.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9.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中山陵园管理局
2.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
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5.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南京市人民政府会展业办公室)
7.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其他单位(含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机构)
1.南京市档案局
2.南京市新闻出版局
3.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5.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6.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南京市公务员局
8.南京市气象局
9.南京市国家保密局
1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11.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12.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
13.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