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农业供水状况和管理的基本特点,制定了《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横溪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
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农业节水,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就设立的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管理和使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是指符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需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财政设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按资金渠道、管理阶段、使用方向、支出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农业节水奖励基金必须按相关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建设与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村(社区)进行专账核算。
(三)实行公平、公开与效益的原则。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支持农业节水效益优先,坚持公平、公开,接受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引导用水户主动节水;贯彻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筹集、管理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保证农业节水工程的运行和农业节水目标的实现。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支出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必须合规、合法,有利于提高农业节水效率和农田水利工程的持续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管理与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业节水奖励基金。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
(一)街道水务站对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专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法律、法规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汇总、编报年度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农业节水奖励基金财务决算;对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收集、汇总、报送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与管理信息、农业节水效益总结报告。
(二)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对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规章制度;编报年度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支出预算和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财务决算;控制农业节水奖励基金费用性支出,合法、合理、有效使用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上报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与管理信息,编报农业节水效益分析报告。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职能,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来源主要为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奖励。
第四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考评
第九条 农业节水奖励对象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且取得节水成效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条 农业节水奖励标准:
各用水主体全年实际用水量未超过额定用水量的,以适当的形式全额返还预交水费,并且按照实际节约用水量以0.1元/立方进行奖励。
奖补金额不超过15元/亩,每用水户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农业节水奖励考评: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汇报在农业节水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街道水务站会同财政所对农业用水实测水量进行检查审核,然后确定农业节水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十三条 街道财政所拨付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善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水务站和财政所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送水务站站长和财政所所长审核。
(三)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农业节水奖励基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农业节水工作内容的,存在考核问题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不合理的其他事项支出和摊派的。
第十五条 农业节水奖励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内容之一,街道财政所、水务站应按规定对农业节水奖励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支出预算只要经过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上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申请支付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时,应根据年度农业节水的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向街道水务站、财政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街道水务站、财政所根据实施单位的申请,按照农业节水目标、农业节水支出预算、农业节水后续安排进行拨款支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或停止农业节水奖励基金拨付:
(一)违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作弊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农业节水基本信息,农业节水统计存在严重失实的。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街道财政所、水务站应加强对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的到位、使用和节水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是否有计划外支出和超标准支出;实施单位管理是否按规定办法开支;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上缴的农业水费等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节水奖励基金,擅自变更列支计划,改变农业节水建设内容的,造成节水奖励基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本次出台的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方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方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