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交通局):
为适应内河航运发展,推进内河码头依法规范经营和合理有序布局,市港口局决定开展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现将《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将以“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为原则,由点及面、先易后难,稳妥渐进地推动实施。重点解决内河老码头无证经营问题。
二、依据上述工作原则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精神,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交通局)与市港口局按职责具体实施。
目前,已确定在金山区先行试点。
三、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拟于今年四季度扩大试点范围,并最终在年内全面铺开。请各区(县)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内河港区规划制订工作,抓紧做好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前期准备。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内河码头依法规范经营和合理有序布局,现决定开展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重点解决内河老码头无证经营问题。
为做好此项工作,在前期专题研究及与各区县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商讨的基础上,形成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基本原则:
内河老码头的无证经营问题形成有历史原因,内河港口的规范和因受自身条件限制,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此次“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以“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为原则,由点及面、先易后难,稳妥渐进地推动实施。
二、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职责分工: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年底下发的《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此次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港口局负责内河港区中的苏州河、龙华港、虬江范围内的码头以及各内河港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客运码头;除此之外的内河码头依照行政区域范围,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建议方案
㈠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内河码头规划制订的同时,对老码头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梳理,并根据编制中的内河港区规划原则和范畴进行基本分类(分类标准见下文)。
㈡将内河码头划分为五类六种,实施规范经营许可工作的对应措施分别为:
⑴对原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Ⅰ类),予以认可。对Ⅰ类码头中,因历史原因未正式申领过岸线使用证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向市港口局补办申领手续。规划正式出台后,Ⅰ类码头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各区县按规划逐步调整。
⑵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码头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但未申领许可证的码头(Ⅱ类),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⑶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但各方面条件较差,不符合核发许可证要求的码头(Ⅲ类),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备案登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对整改后通过评估达标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码头检查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但未申领许可证的码头(Ⅳ类),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按规划逐步调整。
⑸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各方面条件又差的码头(Ⅴ类),分两种情况处理:对长期无人经营、安全隐患较大、关闭后对地区水运市场影响不大的码头(Ⅴ类一种),予以关闭取缔。对短期内关闭确有困难的码头(Ⅴ类二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备案登记,重点监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整改后通过评估达标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按规划逐步调整。
㈢港口经营许可由市级审批的内河老码头,依照区县方案同步实施。
四、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中重点问题的说明
㈠建议方案的完善和调整问题。指导意见中的工作方案为建议方案,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在遵照“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原则的前提下,完善和调整建议方案,并拟定本区县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计划,予以实施。
㈡发放临时港区岸线使用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的问题。岸线使用许可是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为加快推进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并考虑到内河老码头业已存在的历史原因,对确认符合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的码头,由局岸线使用审批部门支持并予补办临时港区岸线使用证。
考虑到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将于规划制订工作同时推进,且规划正式出台后,各区县内河老码头的调整仍需一段时间,故建议方案中,对达到评估条件的Ⅱ~Ⅴ类码头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各区县也可根据自身实际,直接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㈢Ⅴ类一种码头和限期整改后未能达标的各类码头的关闭取缔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老码头予以关闭取缔,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条块结合,各部门协同实施。对Ⅴ类一种码头和限期整改后未能达标各类码头,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其经营人发出关闭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关闭和停止经营。逾期仍从事经营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区县航务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禁止船舶在此类码头靠泊和作业。同时,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区县政府报告,要求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予以关闭取缔。
㈣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中的评估问题。市港口局会制订《上海内河港口老码头评估程序和标准》(附后),确定内河老码头评估的底线标准,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区县实际,增加和细化评估标准。评估工作以各区县为主,评估小组组成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确需市港口局等市级部门支持或指导的,可在提出要求后,由市区两级联合组成评估小组。
㈤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逐步推进问题。按照由点及面、先易后难,稳妥渐进的工作思路,此次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将首先在个别区县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