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8〕4号
各区县民政局:
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下发以来,我市各区县民政局认真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理顺体制、实现政事分离;加强培训、提高登记员队伍素质;改善环境、提供宽敞温馨的登记场所;健全制度、确保登记依法有序开展。全市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的早日实现,民政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评审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评审表和电子版照片)报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我局将于2008年7月下旬对参评“合格单位”进行公示,并组织进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合格单位”我们将于8月10日统一报送民政部。
“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评审工作是一项原则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希望各区县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标准开展创建申报工作。每个登记机关都要积极创建申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不断提升窗口形象,成为为民服务的优质规范窗口。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