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关于开展上海港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试点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07〕340号)文件要求,本市将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普查)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试点范围
全港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运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纳入普查。
二、普查试点对象
包括两部分:一是上海港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上海港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法定港口经营单位。
三、普查试点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工作内容:
㈠填写调查表格;
㈡编写港口基本情况;
㈢绘制主要港口平面图
四、普查试点标准时间
2007年6月30日,即港口和设备普查统计数据以2007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其中港口吞吐量和港区间运输量为2007年9月数据。
五、组织方式
本次普查由部成立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普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普查办公室设在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详见***一)
根据交通部要求,上海港已成立普查机构(详见***二)。
上海港各试点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
六、实施要求
㈠在普查试点标准时间前凡上海港域范围内(包括洋山深水港区)已投产(包括试投产)使用的港口设施均纳入普查。
㈡试点普查的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普查办公室负责上海港范围内的普查试点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各试点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㈢培训内容包括普查试点方案、普查试点数据采集软件和港口平面图绘制三个部分。
七、进度安排
2007年8月 落实普查试点组织机构、经费和设备;
2007年8月中下旬 完成普查培训工作;
2007年8~9月 港口企业数据采集填报;
2007年10月上旬 普查数据上报市港口局;
2007年10月下旬 普查数据上报交通部;
2007年9~12月 绘制港口平面图;
2008年1月 港口平面图绘制上报
八、准备工作
㈠经费安排。本次港口普查试点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施并落实到位。
㈡尽快落实普查试点机构、人员。于8月20日前上报各单位普查机构领导小组、普查办公室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上海港普查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市港口局规划处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彭 鑫
联系电话:021-63292992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