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718号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撤诉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6718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6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2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对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