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抽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信息中涉及我县一家销售企业的2样不合格食品。现将这2样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康平县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销售的五香蚕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1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销售的五香蚕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康平县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五香蚕豆违法所得84元。
二、康平县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销售的油炸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1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销售的油炸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康平县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九派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油炸豆违法所得26.4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