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明区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手机质量问题
廖先生于2012年5月3日在区内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680元的某品牌手机,5月22日发现该手机不能正常开机。于是廖先生拿回该手机店保修,前后维修3个月后,廖先生要求该店更换新机,店主则称以1台旧机赔偿或以旧机折算价格约1500元赔偿。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手机协议,为消费者挽回1180元的损失。
沧江路一家手机营业厅内,客服人员为顾客介绍手机功能。佛山日报记者黎汉沿摄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手机时,要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场或厂家专卖店购买手机,购买时应仔细查看包装并及时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此外,还需理性对待促销活动。打折、返券、有奖销售、购手机赠话费、预存话费有礼品、积分兑换有奖励等活动,要咨询清楚此类活动的有关规则。
“以糖代零”纠纷
肖先生于2012年3月25日到区内某超市消费,结账时,该超市店员以2颗糖果代替零钱找赎。肖先生拒绝接受,要求该店提供零钱。店员称,该糖果可在下次消费结账时代替零钱。当肖先生再次到该店消费,出示糖果要求代替零钱时遭拒。
商家强制“以糖代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商家以糖果充当货币“硬塞”给消费者,就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强迫消费,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消费警示:若遇到商家“以糖代零”的情况时,消费者要主动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坚决要求商家找钱或者拒绝购买这一商品,杜绝“以糖代零”。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尽量自带零钱消费,也可采取刷卡消费方式。
沙发质量问题
李先生于2010年3月13日在高明某家私有限公司购进沙发1套,2012年6月时他却发现沙发表面严重剥落,怀疑该沙发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商家进行退换。但是商家意见不一,消费纠纷一时无法得到解决。经调解最终要求商家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银产品缺陷承担相关责任,商家同意全额退还李先生货款5350元人民币。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前,一定要了解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情况。同时,必须向经营者索取***或相关凭证并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购买的大件商品有质量问题应妥善保管好该物品,以便到相关质检部门鉴定。
化妆品过敏纠纷
陈***于2012年10月25日在高明某化妆品专柜花了500多元买了一套化妆品,她试用了一次后感觉有点过敏。陈***将情况告知化妆品店,店员建议陈***做几次护理就会得到改善,结果做了几次面膜后,皮肤过敏更严重。经医生鉴定,陈***脸上的异样是严重的过敏症状。接诉后,区消委会马上派员到该化妆品店进行调查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双方沟通调解,该化妆品店同意向陈***一次性赔偿现金人民币7000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前,要注意检查包装盒上的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尤其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除臭、祛斑等)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在使用化妆品前,应先阅读包装上的使用说明,特别是使用新品牌产品时,先在手臂内侧或耳朵根部涂少量产品,一旦出现红肿、发痒等现象,立即停止使用。
非法销售卷烟案
2012年7月13日,区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荷城街道某杂货店有销售假烟的现象。7月17日,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同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和附近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成功查获了假烟5.866万支,走私烟0.182万支,案值29679元,并现场查获卷烟简易包装工具1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店进行处罚,并没收所有查获的假烟及造假工具,予以集中销毁。
消费警示:消费者应当去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合法卷烟零售点购买卷烟,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如发现店主并非从烟柜或货架上取货,而是在隐蔽的地方取货,应当提高警惕。另外,佛山烟草公司对其销售的卷烟都在条装烟盒上打有“FSYC”开头的条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留意。
出租车价格欺诈
2012年春节期间,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接到群众申诉称其在乘坐某公司出租车从高明世纪广场到西岸庆云洞时,该出租车司机不打表向其收取35元车费。经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调查取证,发现上述出租车确有不打表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上述出租车公司实施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面对出租车司机违规收费行为,消费者要据理力争,且记住车牌号码、司机工号和乘车时间及行车路径,及时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反映或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58举报。
餐饮服务纠纷
2012年11月25日下午,黄先生与朋友在区内某餐厅就餐过程中,发现所点食的炒饭有苍蝇,随即与该餐厅负责人反映情况,并要求餐费打折。但黄先生与餐厅就餐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致电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协助处理。在执法人员的协调下,黄先生和该餐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达成协议,由餐饮店免除黄先生当餐的餐费168元人民币。
消费警示: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选择正规餐饮单位,尽量选择信誉度B级以上或监督公示为“笑脸”的餐饮单位就餐,不要选择路边露天的流动摊点或无证经营餐饮单位等用餐。餐后应向餐饮单位索取***等就餐凭证,同时要注意妥善保存食品样品、消费单据、***等证据,以备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索赔。
网购电饭煲纠纷
高明人陈***于2012年10月19日在某网站网购了1台某品牌电饭煲。送货时,快递公司将电饭煲放在陈***单位楼下商铺里。陈***打开包装发现电饭煲已损坏,遂向卖家索赔,卖家认为应由快递公司赔偿。实际上,陈***并没有签收,快递公司也没有通知她电饭煲送到什么地方。陈***很无奈,遂来到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请求协助处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快递公司须赔偿相关损失。经与双方调解,陈***将货物退回至网上的卖家,卖家将货款退回至陈***,并协商由卖家追究卖家所在地物流公司的责任。
消费警示: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应选择可靠的购物网站,如天猫,京东商城,也可选择支持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购物网站,如淘宝网等。在选择合适的商品时,尽量挑选实物拍摄的商品,多选择运输过程中不易损坏的商品,如衣服。在购买时务必索要并保留购物***或相关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电器维修类服务纠纷
进入夏天后,高明的丁先生打开闲置一段时间的空调后却发现空调吹出来的风总是热风,于是丁先生就于2012年5月26日委托本地某家家电维修店维修,花掉维修费650元人民币。之后空调旧病复发,于是他再次将空调拿去该维修店维修,该店此次更换了新的压缩机(收费1500元,未收费),但安装之后又不能使用。丁先生要求该店拆除新的压缩机,退回旧压缩机,不再维修。该店不理睬。丁先生对此不满,于是向消委会投诉,请求协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家电维修店同意不再收取丁先生任何费用,新装的压缩机也不再收回,申诉人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家电售后服务点或正规的维修店进行维修,不可随意将家电送到无相关证照或技术资格的维修店。在进行家电维修时要注意在维修家电时尽量只提供损坏部件,通用件可以不用附带。家电维修时如果有***,应让维修人员在维权单上注明所有物品的品种及件数,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高明客运站内,两名乘客在询问的士司机能否载客。佛山日报记者黎汉沿摄
2012年6月13日,高明的杜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某一天游”。在返程途中,因车辆严重颠簸,杜某被抛高起后跌下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后,杜某花费医疗费21060.73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杜某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上述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上述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杜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区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判决该旅行社赔偿杜某医疗费21060.73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和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如发生意外伤害或争议,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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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9:30至12:00,区消委会将在荷城广场开展主题为“消费与诚信”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并现场受理消费者投(申)诉。同时,活动当天还有文艺表演及有奖问答环节,到场的市民都可以参与到活动中。本次活动感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和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大力支持!
文/佛山日报 实习生严晓莹
通讯员/熊文波
图/区消委会和区工商局提供
(署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