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认证的药店不换发新证
记者昨日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今日起,凡持有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SP认证的(县以下零售药品经营企业除外)不予换证。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的最后时限为2004年12月31日。我市现有县以上药品批发、零售经营企业300多家,截至目前通过GSP认证的企业仅54家,此次鞍山出台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实施步骤,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SP认证的(县以下零售药品经营企业除外)不予换证。对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只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行现场检查:GSP认证满两年并且没有被***检查的;通过GSP认证后,药品经营许可项目中有两项以上变更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一年内有群众多次举报,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县以下零售企业换证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从现在起到11月20日前为换证受理日期,换证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