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银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师路支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师路支行更名的请示》(单农商银呈〔2018〕41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师路支行更名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师支行。
二、你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行应于6个月内(2018年0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监会菏泽监管分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