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拍牌谁买单法官此案客户有权随时解约
新车拍沪牌,第二次就中标,“幸运儿”胡先生却因此惹上官司。近日,浦东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代拍车牌案:因购买的新车存在质量问题,退车后已没有牌照需求的胡先生告知车牌代拍公司终止拍单,但公司仍继续拍牌并中标。对于5388元的代拍服务费是否需要支付,双方陷入了争议。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委托合同已于此前解除,遂判决驳回了代拍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胡先生在某沪牌代拍信息服务平台上下单,委托代拍车牌,订单总额5388元,包括代理操作6次“上海个人、单位客车额度网上投标拍卖会”。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胡先生于中标后三日内支付服务费即可,但如果擅自违约,需支付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
8月22日,工作人员通知胡先生第一次拍牌未中。然而,第二次拍牌还未开始,胡先生就因新车漏油,把车退了,继而于8月31日询问代拍公司是否可以撤单,胡先生父亲也给工作人员发微信表示需要终止拍牌,但未得到代拍公司明确答复,之后双方未再沟通。
9月19日,代拍公司第二次拍牌成功。工作人员通知胡先生支付服务费,胡先生认为自己此前已通知对方停止拍牌,故无需支付该费用。代拍公司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代拍费用。
代拍公司认为,胡先生与工作人员之间关于取消拍单的微信沟通,仅仅是一种询问,未明确表示终止拍牌,至于胡先生父亲在微信上提出的终止拍牌这一说法,并不能代表胡先生本人的意愿。
主审法官黄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擅自违约”,无法排除该权利的效力,故被告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不需要征得原告同意。至于原告认为未支付违约金即意味着合同未解除,并无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查明,自磋商、订立委托合同开始,胡先生父亲就代他与代拍公司多次沟通。工作人员在与胡先生的微信聊天中,也多次提及“您和您父亲”,显然已知晓胡先生父亲系其拍牌事宜的代理人。且胡先生和父亲于同一日先后与代拍公司沟通解除合同事宜,对方未表示异议,足以证明其明知解除合同是胡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此,浦东法院认定原、被告委托合同已于8月31日解除,中标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但其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原告由此导致的损失,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的服务费以及被告自愿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共计10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