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
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市本级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货币补助,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并经核准登记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三)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具体工作。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2017年至2019年度,租金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2017年至2019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三)家庭人口调节系数:1人户按2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不包括本数)户按5计。
(四)补贴系数
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实行差别化。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2,非上述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从保障对象核准登记之日的次月开始发放,至补贴期结束为止,补贴期按租赁补贴协议规定执行。
(二)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三)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保障对象本人或其共同申请人按要求开立用于领取补贴的个人银行账户,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租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市房产管理局。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选择租赁补贴方式),经核准取得保障资格,纳入保障对象登记。
(二)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提交银行账户复印件(原件供校核)及市住房保障中心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计算、确定应发补贴金额,形成清单送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把相应金额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经办银行把划款结果反馈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补贴发放登记。对于划款不成功的,通知保障对象校对银行帐号等情况,及时补正后通知银行重新划款;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或因其它原因划款仍不成功的,相应补贴款合并于下一季度发放。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上网公开。
六、相关规定
(一)租赁补贴协议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本人签订,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签订的,可委托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进行签订。
(二)租赁补贴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时,需承诺将租赁补贴作租赁住房使用。
(三)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领取资格;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季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自次月恢复发放补贴。
(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应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开立的账户。账户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租赁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期内,市住房保障中心可采取定期核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其租赁补贴待遇。
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核查工作,对没有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可暂停其租赁补贴待遇;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保障对象自愿放弃租赁补贴待遇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停止保障待遇。
(七)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存续期间因自身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应主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终止租赁补贴协议。
七、附则
(一)租赁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补贴系数等指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以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公告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7月1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