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浙人社发〔2014〕57号文件精神,海盐县今年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本次调整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61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调整为9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20元。
三、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