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9月15日)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什么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六)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七)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监管?
答: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对相应的收款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传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