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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4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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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 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绵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绵竹市域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由所在镇乡参照相关办法据实审核、认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分配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市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人社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国资局、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乡(社区)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管理。

城市规划区外镇乡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镇乡政府在市住建局指导下进行管理。

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并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在市住建局指导下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及各镇乡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在本办法中合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轨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所得。

(七)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及空置期间物业管理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批准的住房保障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落实具体工程项目,报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在具体供地时,要将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新建相结合。集中新建的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型,也可以是宿舍型。成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无障碍设施,对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具备条件后可以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国资局负责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交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进行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经营性配套设施可独立登记,依法出租。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城市规划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第四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辖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我市居住满3年。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七条  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用人单位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已连续在绵竹市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已婚申请人配偶双方及子女)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其他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户籍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外,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我市实际居住满3年。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请人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已连续在绵竹市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已婚申请人配偶双方及子女)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其他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35周岁。

 

第五章 申请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发出申请公告后,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书(户籍所在镇乡、社区审核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共同申请人是指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婚姻现状证明原件(市民政局出具)。

(四)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提供的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文书(提交低保证复印件),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家庭本人承诺证明及社区、镇乡政府按照程序审核确认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需人社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

(五)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铺)证明(绵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和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的证明(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出具)。

(六)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产权住房还(取)款记录证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必须有监护人才能申请。60岁以上的申请人,须有直系亲属看护才能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和“三无”人员。

(二)转让自有产权住房或解除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未满3周年的。

(三)因离异失去自有产权住房或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未满3周年的。

(四)原被拆迁房屋已经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未满3周年的。

(五)有精神病、危及公共安全的传染病,且无监护人(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共同居住的无自主生活能力人员,或患有需要他人照料的疾病患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发出申请公告后,由申请人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书(就业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及单位担保书(单位出具,加盖鲜章)。

(五)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六)婚姻现状证明原件。

(七)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其父母的,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八)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的,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和未申请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的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发出申请公告后,由申请人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单位出具,加盖鲜章)。

(四)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五)婚姻现状证明原件。

(六)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其父母的,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的,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和未申请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的证明。

(八)非绵竹户籍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辖区派出所、社区、用人单位出具)、租房合同、所租房屋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居住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原租住的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临时宿舍、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中,在绵竹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优先配租。但在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了货币终结原房屋租赁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报送《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后,社区应进行初始调查并签署核实意见,并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申请人所交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当日计算。

(二)审核和公示

申请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期间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进行评议。

审核结果由镇乡人民政府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审核和在公示中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告知本人。

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终审,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删除。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直接将申请资料交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登记

经公示、评议无异议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家庭由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予以登记,其他镇乡的由镇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登记。

对公示、评议提出的异议,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已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时,户口簿所登记的家庭内事实上的“二级家庭”(本办法中的“二级家庭”指户口簿所登记的家庭内存在不同的夫妻及其未成年未婚子女)的成年人可以作为户主再申请第二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建有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已建有职工倒班房的企业职工优先租住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倒班房)。

租赁补贴是指由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面向社会自行承租住房。《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另行规定。

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承租对象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准予登记家庭数量和房源情况,应优先安置低保特困家庭,同时综合考虑照顾老年人、特殊残疾人、三代及以上同堂等特殊困难家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编制分配方案,在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通过电脑公开摇号或抓阄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对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军烈属优抚对象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优先进行安置。

第三十一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数量大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量时,对未分配到住房的申请户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1-2人家庭以一居室户型为主,2人以上家庭以两居室户型为主(父女单亲家庭和母子单亲家庭可以分配两居室户型)。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资格,记入诚信体系,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干扰、破坏分房活动的;

(二)拒绝入住由电脑公开摇号或抓阄选定房屋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拒绝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八章  租金核定及缴纳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承租对象平均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的80%。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收租金按照承租对象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市发改局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市发改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原租住廉租住房合同期未满仍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合同期内仍按市原租金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续签或变更的,并轨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应档次确定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户应先缴纳租金后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期满前缴纳下一个周期的租金。租金缴纳原则上每次缴纳一个季度或以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条件变化后应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承租家庭的经济条件变化以上年末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新租金标准从次年1月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时,应立即腾退承租的住房,解除租赁合同,否则从次月起按所在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住房或住房因灾损毁,由政府提供住房供其免费居住。

突发重病、突发灾难等特别困难家庭临时申请减免租金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社区调查核实后报市住建局审查决定(其他镇乡公共租赁住房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申请减免时限为1年,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

 

第九章  租赁及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规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合同期限为3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承租合同期限为2年。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仍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在公示无异议后可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续约。

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登记,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满5年后,应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若符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或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可变更为相应方式续租原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合同期内每年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取消申请资格,记入诚信体系,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担保单位职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和转让、买卖的。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承租人住房、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七)承租人承租期间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

(八)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四十四条  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决定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可于接收到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取消的决定。

被决定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个月内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按照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信用体系中载入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镇乡人民政府、承租家庭户籍地所在社区应协助做好清退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户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或社区、辖区民警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继承权。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内设施、设备的原有功能。

公共租赁住房已经达到入住要求,无需再装饰装修。承租人擅自装修,腾退时一律不得拆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提出必须要添加的安全防护附属物须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归承租人所有,退租时,承租人在不影响房屋安全性、使用性的前提下,可以拆除。承租人不愿拆除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绵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委托代理转让、买卖、出租或者转租,否则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绵竹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14〕4号)、《绵竹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1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凡过去本级相关文件规定、合同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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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1:51: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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