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办理告知
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办理告知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领主体
(一)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
1、符合本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离异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家庭没有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
4、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双方结婚后,依法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生育子女后,初育一方,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初婚一方。
5、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一方职工。
(二)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人员。
1、 夫妻结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
3、 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
4、 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5、 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婚后无子女的本市一方职工。
6、 享受婚后无子女待遇的人员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而2004年4月15日以后结婚的人员不可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三、申领程序
1、 申请:当事人凭有关证件到所在单位领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填写后,所在单位初审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到街道人口计生办领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
2、 审批:单位初审同意后,当事人携带有关材料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
3、 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
四、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四平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六、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周六 上午8:30-11:30
七、接待地址:抚顺路360号2楼人口综合服务站
八、联系电话:6562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