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6〕32号)
根据《关于顺德区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6〕30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49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其0.3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共1.8821公顷,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作为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征地留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顺德区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龙江镇龙江社区(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1.8821公顷(折合28.2315亩),其中农用地22.4265亩(坑塘水面20.9925亩、其他农用地1.434亩),建设用地5.805亩。
四、上述土地属收回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国有土地并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安排的征地留用地,属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计提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龙江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