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补办手续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补办手续项目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三洲兴创路西侧,《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补办手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11月20日通过了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工业表〔2013〕026号),2016年11月15日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取得了变更法人代表批复(批复文号:明环工业更[2016] 41号),原法人代表“周金荣”变更为“李宗民”,企业名称、地址不变。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占地面积为15155.16平方米,年产铝藤椅50000张、铝藤台30000张、铝木椅30000张、铝木台30000张、铝塑椅30000张、铝塑台30000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液压锯3台、滚弯机2台、台式钻床6台、可倾压力机4台、氩弧焊机4台、铣床1台、车床1台、升降机1台、空气压缩机2台、粉磨回收机2台、脱脂线(包括一个脱脂池和两个清洗池)1条、喷粉***2支、烘干炉1台。本次环保验收范围针对已建设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环保设施。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喷粉工序产生颗粒物粉尘,经集尘管道收集至“滤筒除尘器+水浴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炉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等离子净化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情况
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情况
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会产生噪声,公司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四)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脂剂、废水处理污泥、装载脱脂剂的废桶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了合同;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卖或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包装固废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补办手续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编号:ZKJC-YM20170614R)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喷粉废气及焊接废气的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固化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中关于金属热处理炉的二级浓度标准限值;固化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 2010)表3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固化炉废气中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的第Ⅱ时段标准限值;固化炉废气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固化炉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标准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经处理后排放的清洗废水所测项目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参照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所测项目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
(四)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高明区思美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正常,厂界昼间、夜间所测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有组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00254t/a;有组织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024t/a;清洗废水化学需氧量为0.0065t/a,清洗废水氨氮为0.0001848t/a,生活废水化学需氧量为0.13689t/a,生活废水氨氮为0.00311t/a,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工业表〔2013〕026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9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