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柴油发动机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2〕46号)
ZFGS—2012—001
珠府办〔2012〕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柴油发动机产业的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关于加快发展柴油发动机产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柴油发动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柴油发动机产业迅速发展壮大,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柴油发动机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与机构(以下统称为“柴油发动机企业”)。
第二条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柴油发动机产业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机构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国际知名柴油发动机企业在珠海特别是横琴新区组建研发机构和销售中心,设立地区总部,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柴油发动机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中心、维修中心,并按市政府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优先给予扶持与奖励。
第三条鼓励、推荐我市柴油发动机企业申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名牌产品或者著名商标。对柴油机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按《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支持相关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整合资源,建设柴油发动机产业园。市政府将对市级认定的柴油发动机产业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鼓励创新及开展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鼓励我市柴油发动机企业和境内外高校与研究院所围绕技术研发、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开展合作,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向合作项目倾斜,并给予滚动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广东省和国家科技扶持。
第六条加大对柴油发动机产业的资金扶持。将船用柴油发动机产业发展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柴油发动机产业发展。
第七条对引进柴油发动机产业行业排名前五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市现有柴油发动机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特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八条对自2012年起在我市新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产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额度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对柴油发动机产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的项目,可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利用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柴油发动机产业配套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配套企业贷款项目,可按《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珠经贸字〔2008〕242号)出具最高上限的政府风险准备金。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0万元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产业项目,可按《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经贸字〔2009〕420号)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柴油发动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等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柴油发动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对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柴油发动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市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挂钩的新型投入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十三条大力支持柴油发动机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技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步伐。凡属柴油发动机技术研发的珠海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获批准立项后即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积极引进高素质的柴油发动机技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珠海分支机构等公共平台引进的创新团队扎根于我市,服务于我市更多企业。积极引进境外人才,落实境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市博士后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等要向柴油发动机产业倾斜。对柴油发动机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五条将柴油发动机产业人才纳入《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柴油发动机企业聘用的本科或以上国家认可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珠海市户口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在其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享受政策性照顾生待遇,安排在其房产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对经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评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推进柴油发动机产业标准化战略,鼓励柴油发动机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大力推广实施联盟标准,对参与制订上述各类标准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函〔2008〕120号)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柴油发动机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对获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09〕6号)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九条鼓励柴油发动机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按照《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受省政府奖励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柴油发动机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对珠海市柴油发动机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按《关于对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财政资助的通知》(珠工商〔2009〕联字5号)给予实际注册费用的一定资助。进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柴油发动机产业特别是核心部件企业品牌,提高柴油发动机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发挥柴油发动机产业品牌辐射带动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