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30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我市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未使用计算机开***的,应按文件规定尽快配备,否则不予以供应或审批自印***。
符合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1999年1月10日前将旧版***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有关分局在1999年1月15日前向市征管处书面报告缴销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以下简称货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货代***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
四、货代***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票样附后)。
五、货代***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票样(一至三联)(略)
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