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实施办法草案提出年内气象预报更精细化及时化
实施办法(草案)提出:
●今年年内,上海的气象预报将具体到每个方位、每个区县
●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
●在主要节日、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一旦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播发
8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进行分组审议。根据这份草案,今年年内,上海的气象预报将具体到每个方位、每个区县。这份《气象法》实施办法(草案)提出,今年年内,上海的气象服务将更精细化、及时化。今后,气象部门将提供分时段、分区域的气象信息,局部地区有时有雨、有雾等类似字样将退出气象预报。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一旦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
市气象局局长汤绪介绍,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本次《办法(草案)》对本市气象工作提出具体发展要求:构建综合气象探测系统,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了能获取反应大气变化真实自然状态,保障气象信息的及时和准确,《办法(草案)》首次对气象台站周边区域进行范围划定,分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和控制区。在核心区和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由规划部门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此次的《办法(草案)》对公共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根据《办法(草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在主要节日、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一旦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
《办法(草案)》还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结合本市天气气候特点,及时提供农业生产、防汛工作、海上作业、道路交通等方面的专业气象服务。委员们建议,对于公共气象服务,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应当无偿共享。
《办法(草案)》提出,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如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状况的意见,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汤绪对此说明,气候可行性论证,关系到城市的气候资源和气象要素,《气象法》要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办法(草案)》对此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