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事业职工社会养老暂行办法明年实施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明年4月1日起,我市市直和市内四
区1400个机关事业单位的约8万名职工都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以往我市只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合同制工作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
职工,都将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确立,我市事业单位职工也将像企业单位职工一样,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缴费“逐步走”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是: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
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
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在个人缴费方面,我市将采取“逐步走”的办法。《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档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养老金这样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新人”情况各不同
《办法》规定,明年4月1日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构成中除了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照
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低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部分,由过
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个人账户专款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死后可以继承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
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办法》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存储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计息。
单位欠保费 领导“五不能”
《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
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