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博物馆接受民间办馆(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藏品提供者)将其收藏品提供给博物馆展览和研究,促进南山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由区政府举办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博物馆根据办馆宗旨,充分利用民间收藏,吸引民间办(馆)展,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四条 博物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藏品征集活动,征集藏品用于陈列展示。 第二章 藏品鉴定 第五条 藏品提供者提供给博物馆陈列展示的藏品,属于文物的,其来源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文物的展览品,所有权必须清晰。 第六条 博物馆根据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藏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优先考虑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征、区域特点的专题收藏。 第七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为接受民间办馆(展)申请的受理机构。藏品提供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藏品目录; (四)陈列大纲。 第八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聘请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专家对实物进行鉴定。 第九条 经鉴定符合展览要求的藏品,鉴定费用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支付;不符合展览要求的,鉴定费用由藏品提供者承担。 对申请单独办馆(展)而藏品经鉴定为部分符合展览要求、达不到单独办馆(展)标准、藏品提供者又不愿意寄展的,鉴定费用全部由藏品提供者承担。 第三章 单独办馆(展) 第十条 凡藏品达到独立博物馆或独立展厅展出要求的,可以由藏品提供者单独办馆(展),并可单独命名。 第十一条 单独办馆(展)由藏品提供者对藏品进行管理并购买保险,其重点藏品在合同期内不得变动,其他藏品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并对展品进行相应补充,原则上每年变动数量不超过总量的15%。 第十二条 单独办馆(展)期间的水、电和管理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就展览细则、双方责任等事项与藏品提供者签订合同。 第四章 寄展 第十四条 藏品达不到单独办馆(展)要求的,可将藏品交由博物馆寄展。寄展品所有权不变。寄展时间长短,由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尊重并按照寄展人的意愿,对寄展品妥善保管和展示,有条件的可为寄展品开设专门的展区。 第十六条 寄展期间的全部费用,由博物馆承担。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与寄展人签订寄展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