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得鑫矿业有限公司听证告知书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 26 号
贵州得鑫矿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当事人于2007年11月30日由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07年7月17日租赁位于赫章县城关镇环城路光盛公寓的房屋作为住所,从事矿石经营经营。你公司自2013年停业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停业后未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且由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中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
你公司自2013年起就停止了经营活动,且未向我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6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赵朝军、张政磊 联系电话: 0857-3220315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