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出台办法规范收养行为
收养人须具备四项条件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嘉懿报道:近日,高明区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办法》,以加强高明区社会福利院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
根据该办法,收养申请人必须符合《收养法》的四项条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据了解,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对收养弃婴(童)实行严格的评估计分制度。若收养申请人符合条件并予以登记的,可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收养申请人初始评估得分将按照评分表明细逐项计算,并按照综合评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名。若收养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请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收养人申请收养残疾婴童、手术后婴童、患有传染性疾病(肝炎、梅毒)的特殊婴童以及7周岁以上的大龄儿童,且收养申请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则无需参与评估计分排序,可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配对收养。
当高明区社会福利院有可供收养的弃婴(童)或孤儿时,则对排名第1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和30天融合期后评估)。福利院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核实资料后,对申请人得分进行调整。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将资料递交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