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镇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我局于5月中旬分别对我区6个基层财政所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内容主要有三方面:1、是否有专人、专责、专管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以及设置票据管理台帐。2、是否对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3、使用财政票据的资金是否及时清缴财政专户。
通过检查,各个基层财政所对财政票据基本能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对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方面能按规定做到专人、专责、专管以及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对财政票据管理都能做到分次限量,核旧换新。但也发现诸如因票据管理人员的变动,交接手续不全,票据管理台帐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明确严格管理要求:一是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直缴财政的规定,对于目前不具备直缴条件的,各基层所应实行每10日清缴到镇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隐匿、转移或坐支。二是票据管理台帐不完善的基层所必须迅速完善票据管理台帐;三是基层财政所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管。
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市票据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区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各项工作的同时,将不定期对镇级用票单位进行检查,以促进全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