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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粤府函〔2017〕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3.1.2 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处置措施

  3.2.4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设施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省科学院,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广铁集团公司,南方航空股份公司,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科协、红十字会。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省农业厅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和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6)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省性救灾捐赠款物和省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8)省财政厅: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0)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重大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省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1)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省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5)省农业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防控制对策,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17)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及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8)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评估工作。

  (19)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20)省外办: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有关驻华代表机构的救灾联络工作和相关涉外工作。

  (2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3)省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4)省金融办:负责协助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协助广东保监局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引导保险机构研发灾害保险产品、做好日常防灾减灾预防工作及灾后查勘、理赔工作。

  (25)省科学院:负责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理论研究,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26)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并做好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

  (28)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省(区)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9)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0)广铁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及有关设备。

  (31)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空运保障。

  (32)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3)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4)省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5)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救治(含灾民、伤员心理救援);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单位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厅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等。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3.1.2 预警响应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级以上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省减灾委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省减灾委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 处置措施

  (1)省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4 应急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省民政厅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3)省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4.6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民政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7.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或3万户以上、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7.3 Ⅲ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7.4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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