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143200134号宗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条款事宜的公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G14320-0134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深地合字[2011]9007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宗地位于坪山新区国家生物医药基地范围内,土地面积123502.8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商品房。合同规定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00平方米,其中,医疗器械标准厂房不得低于101000平方米,相关试制、检测、公共实验室、图书馆等服务设施不得高于19000平方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生物医药生产标准厂房面积不得低于54400平方米,相关办公质检、化学品库、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等设施5600平方米。现市投控公司向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申请调整下列条款,坪山管理局已受理该申请。
合同第九条第3点约定:本宗地项目建成后,乙方须将本合同约定建筑指标中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20%(工业研发用房、研发办公用房、厂房各20%)无偿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
合同第十条约定按分期计息支付总地价款:自付清下列第一期成交价款之日起,计收剩余成交价款部分利息至付清全部地价款为止,利息计收标准为本合同签订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6个月利率为6.10%(年利率),6个月至1年利率为6.56%(年利率),合同执行期间,利率不作调整。具体支付方式一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50%的总地价款,计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7,500,000.00元);二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即2012年8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50%的总地价款,计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7,500,000.00元)。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除前述需要移交的20%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工业研发用房、研发办公用房、厂房各20%)和公建配套设施外,项目建成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本宗地上其他建筑面积需要转让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届时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差额。
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根据公平、公证、公开原则,现将调整事项公示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出让合同原约定无偿移交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的20%建筑面积的产业用房,转换成市投控公司须将G14320-0134宗地产业用房租金总收入的20%交政府使用。
二、经市政府批准,G14320-0134宗地未按时缴交地价款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共计4,117,850元予以减免。
三、经市政府批准,G14320-0134宗地产业用房40%建筑面积(即:医疗器械标准厂房40400平方米和生物医药生产标准厂房和21760平方米)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上述建筑面积入市分割销售需补缴的地价款金额为97,672,300元。经市政府、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应补缴地价转增国家资本金。
公示期为30天,自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9月22日,详细情况可登录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zpl.gov.cn查询。公示期间,如对该公示事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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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28297937 传真:28297939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龙坪路6号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
邮政编码:518118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
201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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