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由于运动项目发展、调整的需要,我省优秀运动队有50名运动员相继退出现役等待分配。为解除这部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国家优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教练员转业安置暂行办法》(赣府发[1990]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年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仍然执行赣府发[(1990)75号文件规定的“回入队(学)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原则,如父母(或其中一方)因工作调动身边无子女者,可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父母在省直、中央驻赣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单位(系统)负责安置。对于取得过优异成绩,为我省优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从优安排。
二、根据上述分配原则,有关省直、中央驻赣单位以及设区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计划和退役运动员名单见附表。省体育局根据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名单。将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及时转递有关省直、中央驻赣单位及设区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克服困难,妥善做好这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应优先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
四、退役运动员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凡已落实单位的运动员应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按时报到。从通知报到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者,由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各设区市体育局应主动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本市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六、各设区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05年12月底前将退役运动员安置落实情况分别上报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全部安置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果。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