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14〕4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功能定位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博士后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指在省内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模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开发、创新创业的一种特定形式,是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有以下功能:
(一)招收博士后: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二)科技服务:工业园区接受入驻企业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课题,与博士后智力、信息、技术优势有机结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科研相关服务。
(三)成果转化:通过博士后课题招标实现成果社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人才培养:通过联合培养的方式提高博士后科研创新能力,同时促进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的人才培养。
二、设立范围及条件
凡在江西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均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备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队伍,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承担省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区域性单位申报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具备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样表附后),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形成正式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考查、论证和评审,确定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四、运作方式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运行:
(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合作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三)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当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四)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具体负责。
(五)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和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六)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四、政策待遇
(一)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牌匾,纳入我省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同等享受建站资助等待遇。
(二)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三)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创新实践基地称号自动取消。
(四)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为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提供项目和经费支持。
五、管理服务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做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项目资助和基地考核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
(三)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方式,一般每三年对基地单位工作进行评估,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工作仍没有进展或严重违犯政策法规的将取消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格。
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我省博士后工作创新的一种尝试,是加强人才培养、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结合实际制定引进博士人才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确保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快速、健康发展。
附表: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表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申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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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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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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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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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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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申 报 须 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均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备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队伍,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承担省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申请单位需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并在附页前附目录,本表一律用A4纸打印。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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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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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 (不含兼职) | 合计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其他技术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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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批准部门 | 批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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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上 市 |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上 市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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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主 要 业 务 介 绍 | (企业要注明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分析等) | ||||||
单 位 主 要 业 绩 介 绍 | (近两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情况,对行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 ||||||
单 位 下 设 机 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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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近 期 发 展 规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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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能力情况
是否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 认定部门 | 认定时间 | 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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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发 机 构 及 研 发 能 力 情 况 | (单位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情况,科研队伍构成和素质等) | ||||||
单位主要高级研究人员情况(不含兼职) | |||||||
姓 名 | 职 称 | 职 务 | 专长、研究成果应用及获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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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国家“863”、“973”项目 | 项 目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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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 | 项 目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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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科技项目 | 项 目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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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取得的 主要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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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述各项目有批准文件的须将复印件附后。 | |||||||
近三年科技 研究 开发 投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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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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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主要 研究 工作 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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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提出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情况
项 目 名 称 | 起止 时间 | 经 费 | 预期目标、研究水平 及 市 场 前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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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主要仪器设备情况、专业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后勤条件 | |||
可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其他后勤保障情况 |
四、报审意见
申请单位意见:
公 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